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元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汤阴县任固镇五街村被害人张某某家过道内盗窃一辆电动车。
2、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袁某某在汤阴县任固镇赵庄村被害人付某某家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车。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648元。
3、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袁某某在汤阴县任固镇赵庄村被害人李某某家过道内盗窃一辆电动车。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200元。
4、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袁某某在汤阴县任固镇赵庄村被害人蔡某某家过道内盗窃一辆电动车。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717元。
5、2020年8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袁某某在汤阴县任固镇白龙一村被害人未某某家过道内盗窃一辆电动车。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954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主动到汤阴县公安局任固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未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斌伟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被告人袁艳
敏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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