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719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摊贩,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马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马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王某某(已判)负责经营的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开发出含有赌博性质的车行争霸游戏的多人视频百人房平台软件。
2017年5月底开始,林某某、谢某某(均已判)作为**公司的股东,从**公司购进“飞叉多人视频百人房”软件,在瑞安市**街道**园**栋**单元**室运行该软件开设网络赌场。2018年3月份,**公司搬迁至瑞安市**街道**路**大厦**栋**室继续开设网络赌场,直至2018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其间,**公司于2017年6月份设立相约吧用于运行上述软件开设网络赌场。该平台中运行含有车行争霸游戏的“飞叉多人视频百人房”软件,平台下设30-40个直播间,每个直播间有一个代理。赌客进入直播间以游戏币押注的形式进行赌博,具体方式为赌客通过充值换取游戏币,用游戏币在车行争霸游戏内坐庄或者押注,系统根据押注数额及输赢情况按比例抽取头薪,赌客赢取的游戏币可以通过网站代理兑换成人民币。经统计,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相约吧平台每天抽取头薪2万余元,共计抽取头薪600万元以上。被告人蒋某某、马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明知**公司下设的相约吧平台内嵌一款具有赌博性质的车行争霸游戏,仍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其下设平台的代理,负责招揽赌客、管理主播、为赌客提供赌资充值和提现服务等。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7年11月下旬至2018年3月中旬期间担任相约吧10002直播间代理,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9月底至2018年1月中旬期间担任相约吧10520直播间代理,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杜某某于2017年7月初至9月初及2018年3月初至4月初期间担任相约吧17777直播间代理,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担任相约吧18999直播间代理,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月至3月期间担任相约吧11118直播间代理,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张某乙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担任相约吧15555直播间代理兼主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马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于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于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乙于2020年6月8日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7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蒋某某、马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8000元、10000元、7000元、2000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相约吧明细账及销售利润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谢某某、向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马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司下设平台明细账及销售利润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马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马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马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均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马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1875009****)、马某某(1839130****、杜某某(1335661****)、刘某某(1384441****)、张某甲(1803824****)、张某乙(1338792****)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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