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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董某某)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克区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502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住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1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542011982********,哈萨克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住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1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马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 年1 月至4 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向客户鲁某甲、王某乙、聂某丙、宗某丁、栾某戊以及胡某己等人提供伪造的购房合同以及契税发票等伪造材料的方式,使王某乙、聂某丙、宗某丁、染某庚以及胡某己等人在克拉玛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共计91.78万元,董某某从中牟利16. 3 万元。

2. 2018 年4 月至5 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陈某某、林某某(以上二人已另案处理)向客户吐某甲、吾某乙以及吐某丙等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契税发票等伪造材料的方式,使吐某甲和吐吐某丙等人在克拉玛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共计5.62 万元,马某某、陈某某、林某某三人从中牟利1. 57 万元。吾某乙因伪造材料被克拉玛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而未提取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马某某,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马某某三年以内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刚

2019年11月28日

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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