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84********,汉族,高中文化,住吉林市永吉县**镇**村**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船营区**胡同**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被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12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以300-1200元不等的价格12次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多包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马某某于2019年4月6日、2019年8月15日,向被告人范某某以1200元、800元价格购买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经称重,2019年8月15日扣押的冰毒重为0.52克,经检测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书证:工作所见、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电话查询、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照片及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孙某某证言;
5.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7.辨认笔录:孙某某辨认马某某;
8.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二人均属于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月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安康医院;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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