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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范某某等7人保险诈骗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161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浜**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号。2002年11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范某某、张某甲、徐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沈某甲、钱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23日;自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保险诈骗罪

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为逃避法院执行其名下财产,将浙F*****奔驰车登记在张某乙名下,并为该车投保,该车一直由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实际使用;将浙F*****桑塔纳车登记在其母亲杨某某的名下,并为该车投保,该车一直由被告人马某某实际使用;将浙F*****现代车登记在其丈母娘张某丙名下,并为该车投保,该车一直由被告人马某某实际使用。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沈某甲、范某某、张某甲、徐某某结伙,经事先预谋,采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骗取保险理赔金,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为帮助其姐夫张某乙(浙F*****车主、另行处理)骗取车辆维修费用,经策划后,在桐乡市**街道**桥**坝处,被告人马某某驾驶F*****桑塔纳车故意碰撞张某乙驾驶的浙F*****雷克萨斯车,后骗取保险理赔金3220元

2、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保险理赔金,指使被告人莫某某、沈某甲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策划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后在桐乡市**街道**红绿灯处,被告人沈某甲驾驶浙F*****奔驰车故意追尾被告人莫某某驾驶的浙F*****东南牌车,后骗取保险理赔金共计53400元。

3、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系被告人马某某的妻子)驾驶浙F*****奔驰车在桐乡市**街道**地下车库发生刮擦的轻微事故。为骗取保险理赔金,被告人马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浙F*****奔驰车故意撞击地下车库的柱子,后骗取保险理赔金9300元。

4、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保险理赔金,指使被告人沈某甲、张某甲一起制造交通事故,并策划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后在桐乡市**街道**桥旁边路上,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浙F*****现代车故意碰撞被告人沈某甲驾驶的浙F*****奔驰车,骗取保险理赔金6550元。

5、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保险理赔金,指使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一起制造交通事故,并策划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后在桐乡市**街道**地下停车场,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自己的浙F*****奇瑞QQ车故意碰撞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浙F*****奔驰车,骗取保险理赔金6300元。

6、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保险理赔金,指使被告人沈某甲、范某某一起制造交通事故,并策划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后在桐乡市**镇**路红绿灯口处,被告人沈某甲驾驶浙F****奔驰车故意追尾被告人范某某驾驶的浙F****尼桑车,骗取保险理赔金77906.5元。

7、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保险理赔金,指使被告人沈某甲制造交通事故,并策划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被告人沈某甲驾驶自己的浙F*****沃尔沃车故意开入桐乡市**镇乡下一河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存在骗保的嫌疑,被告人马某某、沈某甲因害怕而放弃索赔。

8、2018年8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保险理赔金,指使被告人沈某甲、范某某一起制造交通事故,并策划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后在桐乡市**街道*****地下停车场,被告人沈某甲驾驶浙F*****别克车(车主为沈某乙,该车停放于被告人马某某处修理)故意碰撞被告人范某某驾驶的浙F*****奔驰车,骗取保险理赔金13650元。后保险公司经调查认为该起事故存在骗保嫌疑,被告人马某某因害怕而将13650元退还给保险公司。

9、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保险理赔金,指使被告人莫某某、范某某、徐某某一起制造事故,并策划制造事故的方式。后在桐乡市****公路处,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自己的浙F****现代车,被告人莫某某乘在车上,故意碰撞被告人范某某驾驶的浙F****奔驰车,后骗取保险理赔金10950元。

10、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保险理赔金,指使被告人莫某某、范某某、徐某某一起制造事故,并策划制造事故的方式。由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负责找好事故地点,由被告人徐某某提供浙F*****沃尔沃车,由被告人范某某负责将F*****沃尔沃车故意开入桐乡市**街道**村附近河里,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保险公司经调查认为该起事故存在骗保嫌疑,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范某某、徐某某因害怕而放弃索赔。

二、诈骗罪

1、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钱某某为骗取保险金,预谋利用被告人钱某某帮张屹峰代管的浙F*****名爵车制造事故。被告人马某某联系被告人沈某甲作为驾驶员,并指使被告人沈某甲将浙F*****名爵车开入桐乡市**街道一条河里,后骗取保险理赔金28000元。

2、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保险金,故意将沈某乙停在自己修理厂修理的浙F*****别克车开入桐乡市**街道的一条河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保险公司经调查认为该起事故存在骗保嫌疑,被告人马某某因害怕而放弃索赔。

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因被告人马某某不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经殷某某申请,桐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告人马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向殷某某支付执行款89267元及执行费1239元。被告人马某某拒不履行,并于2016年4月6日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车牌号为浙F*****桑塔纳轿车一辆,登记在其母亲杨某某的名下供自己使用。

因被告人马某某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经凌某某申请,桐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告人马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向凌某某支付执行款59208元及执行费788元。被告人马某某拒不履行。

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对上述两起执行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法执行标的额为150000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在未依法履行上述判决、裁定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5日以115000元的价格购买车牌号为浙F*****奔驰车一辆,并登记在其姐夫张某乙的名下供自己使用;于2018年11月24日以26000元的价格购买车牌号为浙F*****现代轿车一辆,并登记在其丈母娘张某丙名下供自己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沈某甲、范某某、张某甲、徐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沈某甲、范某某、张某甲、徐某某相互结伙,进行保险诈骗,其中被告人马某某参与10起( 2起未遂),骗取保险金181276.5元;被告人沈某甲参与5起( 1起未遂),骗取保险金151506.5元;被告人范某某参与5起( 1起未遂),骗取保险金108806.5元,三被告人诈骗数额均属巨大且均系采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多次骗取保险金,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莫某某参与3起( 1起未遂),骗取保险金64350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3起,骗取保险金22150元,二被告人诈骗数额均属较大且均系采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多次骗取保险金,情节严重; 被告人徐某某参与2起( 1起未遂),骗取保险金10950元,诈骗数额较大,六被告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沈某甲、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财物,其中被告人马某某参与2起( 1起未遂),骗取保险金28000元;被告人沈某甲参与2起(1起未遂),骗取保险金28000元;被告人钱某某参与1起,骗取保险金28000元,数额均属较大,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故意隐藏财产,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沈某甲、范某某、徐某某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沈某甲、范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沈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范某某、张某甲、徐某某、钱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沈某甲、范某某、张某甲、徐某某、钱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建弘 

检察官助理:张淼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甲、范某某、张某甲、徐某某、钱某某均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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