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200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曾用名无,绰号大华,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20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和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周某甲、马某某伙同周某乙于2019年7月21日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家私店对面人行道盗窃事主黄某某的一辆红色男装125C摩托车。
2.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乙等人于2019年7月23日在翁源县龙仙镇地税对面一居民楼楼下,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丰豪牌*****两轮摩托车1辆,发动机号:******,车架号:******)于2019年7月22日的被盗窃价格为人民币叁仟伍佰柒拾元(¥:3570元)。
3.被告人周某甲、马某某伙同周某乙、邓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到翁源县官渡镇**宾馆盗窃了事主高某某的一辆红色男装125C摩托车。经翁源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的男装125C摩托车价格为2698元。
4.被告人周某甲、马某甲伙同周某乙、邓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到翁源县龙仙镇**大药房门口盗窃了事主郑先君的一辆黑色男装太子款摩托车。
5.被告人周某甲、马某某、范某某伙同周某乙、邓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到翁源县官渡镇**饭店门口盗窃了事主黄某某的一辆红色男装125C摩托车。
6.被告人周某甲、马某某、范某某伙同周某乙、邓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到新丰县**隆城盗窃了事主何某某的一辆黑色鬼火摩托车。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鬼火摩托车价格为294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马某某、范某某与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佳
2020年1月31日
附:侦查卷宗叁册、光盘壹张、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叁份、补充材料若干、证据目录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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