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苏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21976********,回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祁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连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11975********,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门源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祁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连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祁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苏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苏某某因收售牛羊肉认识后,两人在聊天中苏某某得知马某某有枪支并表示想购买马某某手中的枪支,2019年9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马某某将自己藏在家中的枪支以15000元价格卖给苏某某。2019年12月27日12时左右马某某打电话给苏某某,让苏某某来祁连后两人商量去打石羊,27日下午16时许,苏某某携带枪支从肃南县来到祁连县后住在**宾馆,次日(28日)早晨6时30分许,马某某携带23发子弹,驾驶**车到达**宾馆门前,将苏某某接上车后二人前往祁连县**乡,于9时许到达**乡**村**附近,苏某某用枪打了两只“石羊”,马某某将两只被猎杀的石羊头部割去,后在掉头往回走时,苏某某又用枪支打了一只石羊,马某某又将石羊头部割去,两被告人将三只石羊装进车的后备箱内,并打算将猎杀的石羊平分。大约14时许,马某某和苏某某返回祁连县途中,被**乡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在马某某驾驶的青AX****白色捷达车内搜查出疑似小口径步枪一支,疑似岩羊尸体三只,望远镜一个,子弹八发,从苏某某身上搜查出子弹十六发。被告人马某某、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苏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羊;送检的枪状物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击发动力,能够装填制式弹药并击发成功的枪支;送检的24枚子弹均是5.6mm运动枪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苏某某非法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岩羊三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出售枪支给苏某某,被告人苏某某非法购买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霞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祁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涉案野生动物岩羊三只、枪支一把、运动枪弹24枚均在祁连县公安局入库保存,未遂案移送。

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