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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王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9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乡**村**组**号,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街**号**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豪、王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号,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栋**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取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YY直播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楼)内的虚拟财产Y币,在其住处河北省邯郸市邱县**街**号**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内编写程序代码“webyy-副本(4).e”,采用程序配置切换IP、自动识别处理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绕过YY系统对真实用户登录账号数量限制、封号限制等安全防护措施,通过电脑程序批量操作YY账号挂机参与YY平台活动的方式领取活动奖励的Y币。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网络寻找销售对象,并与经营淘宝网店的被告人王某某达成合意,长期以正常售价五折左右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Y币,共计收取王某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58339.5元。

2020年8月3日17时许,民警在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小区内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同月5日11时许,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栋**房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单位员工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煜轩

李  政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5张、U盘1个;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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