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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王某某诈骗、敲诈勒索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号(现住址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经我院批准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东****号(现住址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人马某某以祛除身上邪气、破桃花运、作法事消灾购买法器及介绍对象等理由,多次向冯某某索要钱财,诈骗冯某某六万余元;2020年8月初一天,马某某伙同女友王某某在南阳市雪枫路**宾馆设计“仙人跳”敲诈冯某某六千元,王某某获利一千元。本案已追回诈骗款21500元,其中一千元为王某某退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旗

检察官助理:陆璐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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