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264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被捕前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社区**楼**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601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捕前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街**号楼*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02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被捕前住辽宁省建昌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7月1日、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6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多次潜入已停产的葫芦岛市南票区**镇**厂内盗窃废铁、螺丝帽、电线、电缆等物品,销赃后获得赃款累计五千余元。其中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参与盗窃十一次,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三次。上述三被告人在2020年3月6日最后一次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葫芦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4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卡口监控照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治军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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