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7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住青海省西宁市**,无前科。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若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住库尔勒**,无前科。2020年4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若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雇佣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已报废的新M13727号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砂石料。同日18时50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该报废车辆,沿若羌县瓦石峡塔什萨依开发区羌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塔什萨依路交汇十字路口处时,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阿某某,驾驶的无号牌SL125-5T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相撞,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被害人阿某某在事故中受伤,后送往若羌县人民医院途中死亡。经若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诉讼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其车辆为报废车辆,雇佣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该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诉讼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玉环
书记员:杨春梅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散页材料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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