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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厂职工,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招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在招远市**楼吃饭、喝酒后,王某某驾驶鲁******号轿车载马某某行驶至招远市**路与金城路口交叉路口附近,换由马某某驾驶。同日14时40分许,马某某驾驶鲁******号轿车载王某某行驶至招远市**路与文三线交叉路口向南转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车损,刘某某受伤。经提取血液检验,王某某血液内乙醇成分浓度为178mg/100ml,马某某血液内乙醇成分浓度为19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郅晓莹

2021年1月26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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