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住安徽省**市***财校。2015年3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1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5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 2015年12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住淮北市**区**路*号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1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5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 2015年12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辉,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建文,淮北市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陈某某与其联系购买冰毒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在逃)联系,购买刘某的冰毒,在刘某没货的情况下,让被告人马某某帮助在他人处拿50克冰毒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王某。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将其购买的共计70克冰毒以每克160元卖给陈某某、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开车送陈某某、王某某返回永城时,在永淮公路豫皖界永城市公安局边防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5年11月17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新火车站旁边一居民楼12楼的家门口处,将0.5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
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新火车站旁边一居民楼12楼的家中,将1克左右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
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新火车站旁边一居民楼12楼的家中,将0.5克左右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陈某某、李某、贾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王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马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萌
黄一鹤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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