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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未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花园**栋**室。因吸食毒品,自2011年3月至2018年3月多次被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月、2014年3月、2016年10月14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岳阳市君山区**镇。因吸食毒品,2009年被华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马某某、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向叶某某、余某某、吴某某、任某某(均被行政处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2.1克,获款1500元;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被告人熊某某向马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粒,获款1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岳阳楼区**市场门口向叶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0元。

2、2019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立交桥附近向余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克,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00元。

3、2019年12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花园**栋**室其家中,向吴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收取毒资200元,吴某某随后在马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另马某某于2019年年底在其家中还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

4、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医院公交站附近,向任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收取毒资200元。

5、2019年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岳阳楼区**市场门口向叶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0元。

6、2019年12月7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立交桥附近向余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通过微信和现金收取毒资200元。

7、2019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新路口附近,向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粒,收取毒资1800元。

2019年12月9日21时许,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在岳阳楼区**酒店附近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6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共净重8.6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马某某交待其上线被告人熊某某,并配合公安机关抓捕熊某某。同日23时许,熊某某在岳阳楼区**公司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熊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共净重11.5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熊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余某某、吴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9]206、207号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称量及取样笔录、辨认笔录、尿检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熊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规,分别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马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熊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熊某某,属立功表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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