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0月17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0月17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熊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上午9时许,礼县宽川镇派出所民警赵某某、牟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驾车前往**村调查案件,口头传唤该村村民马某某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遭到被告人马某某拒绝。办案民警遂将其带至警车上,被告人马某某拒不配合并与民警发生争执,身体乱撞至民警赵卫军鼻子受伤。被告人熊某某到现场后对办案民警辱骂、撕扯,阻挡民警带其丈夫马某某离开,经办案民警解释、劝阻后仍逗留在警车上拒不离开,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办案民警将二人强行带上警车,遭到被告人马某某、熊某某抓咬,致民警牟某某、黄某某胳膊受伤。经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牟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黄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熊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被告人马某某、熊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羁押于礼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
被羁押于西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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