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温某某等人非法买卖、持有枪支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18〕1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现住民和县**乡**村**社,农民。2018年2月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2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

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区**苑**号楼**室。2018年2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2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

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社**号,农民。2018年2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2月7日执行拘留,2018年2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某日, 被告人马某某从他人处以80元购得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土枪,后使用该枪打猎。2010年某日,被告人温某某又从马某某手里以100元左右价格购得该枪,后使用该枪打猎。2016年,因被告人温某某家中拆迁,温某某遂将该枪交由被告人陈某某保管。2018年2月6日,民和县公安局民警对陈某某家进行搜查时发现其家东侧库房墙根床垫后有一支长145厘米,红棕色木质枪柄,黑色枪管的疑似枪支物品,在西侧库房内发现疑似火药物品约50克,疑似钢珠约5千克。

青海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出具《枪弹鉴定书》证实:送检枪状物是前装填式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击发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

2018年9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0972****。

2.​ 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9729****。

3.​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9985****。

4.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光盘五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