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现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海昌,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村**队**号。曾于2016年8月31日因吸毒被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2月22日因吸毒被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后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海昌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海昌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 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从高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氧化二氮(别名:笑气、氧化亚氮),分别向被告人海昌及高某乙、董某某、靳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5万余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海昌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从被告人马某某及高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氧化二氮(别名:笑气、氧化亚氮), 分别向靳某某、李某某、顾某某、陈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海昌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
2.证人高某甲、靳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海昌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检验报告;
5. 手机勘验检查笔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海昌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娴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海昌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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