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未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号,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街**栋**楼。因吸食毒品,2014年12月29日被华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月18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号,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街**栋**楼。因吸食毒品,2016年8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告人毛某某系同居关系,二人于2019年7月25日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街**栋**楼。2019年8月至12月3日,二被告人在租住房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涂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均被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某、毛某某在租住房和涂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1月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某、毛某某在租住房和陈某某、赵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毛某某在租住房和陈某某、赵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毛某某在租住房和涂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毛某某和吸毒人员涂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路**街**栋**楼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1小包、吸毒工具1个。五人尿检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吸毒工具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涂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尿检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支付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告人毛某某共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共同犯罪,马某某、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属毒品犯罪再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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