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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梁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146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8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8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9月5日至9月10日羁押于四川省理县看守所,于2018年9月1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建勋,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资阳市雁江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1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9月4日至9月6日临时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于2018年9月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梁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3日,自2019年2月18日至3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自2019年2月4日至2月18日,自2019年4月15日至4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傅建勋、梁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聚惠超KTV唱歌,离开经过二楼楼道时与聚惠超KTV222包间外聊天的曾某某、赖某某等人发生身体接触引发口角矛盾,后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在二楼过道发生群殴。群殴过程中马某某、傅建勋、梁某某、王某某等人先从二楼过道下到一楼大厅使用酒瓶敲打曾某某、赖某某、于某某一方人员继续发生群欧。离开前马某某、傅建勋、梁某某、王某某等人在一楼KTV门口又对曾某某进行殴打。曾某某、赖某某、于某某在群殴时被打伤。经鉴定,于某某、曾某某、赖某某三人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马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傅建勋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马某某、傅建勋、梁某某、王某某等5人赔偿曾某某、赖某某、于某某等人损失,于某某、曾某某、赖某某出具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谅解书等书证;2.杜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傅建勋、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8.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傅建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马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傅建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傅建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冯柯

2019年7月18

附:

1.被告人马某某(18227******)取保候审于资阳市雁江区**********单元****号、梁某某(13795******)取保候审于资阳市雁江区********单元****3号、王某某(17785******)取保候审于资阳市雁江区********单元****号、傅建勋(13378******)取保候审于资阳市后雁江区********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散页2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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