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156号
被告人柴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98********,彝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村**房*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5日0时30分许,在本市**区**立交桥下,被告人柴某某、马某某以人民币二百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可疑物时,被我局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当场缴获涉案毒品大麻可疑物一袋,净重1.33克。后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毒品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被告人柴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一袋;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理化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物证指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马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1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候审;被告人马某某现居于家中(1820687****)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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