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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林某某等5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谢某甲、吴某某、谢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吴某某、谢某甲四人意欲到境外缅甸做生意,随即从福建省出发至昆明,于5月22日偷渡到达缅甸南邓。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谢某乙(被告人马某某女友)偷渡出境至缅甸南邓与被告人马某某汇合。五被告人在缅甸南邓逗留了半个月后,又共同商量回国,并由马某某通过缅甸南邓街头小广告联系了运送偷渡的司机。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吴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人员的安排下于2020年6月12日从缅甸南邓出发并偷渡入境,当日15时许,当五名被告人到达沧源县**镇**村**组公路边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向芒卡边境派出所报警。经民警盘查核实后,五被告人对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活动轨迹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五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尿液现场检测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吴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吴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结伙从中国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又从缅甸非法偷越国边境至中国沧源县境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吴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吴某某、谢某甲现被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地点为沧源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法犯罪人员指定隔离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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