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原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之**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原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村**号**楼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原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9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河南省封丘县**镇西**村**组。被告人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原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街**巷**号**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原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狄某某、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听取了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9月1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2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9日,该分局将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尤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私自搭建**商品国际交易中心虚假现货平台,谎称该平台可以进行大宗现货商品买卖,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入金进行投资,通过操控后台指数、调控产品走势等手段使客户亏损,骗取客户亏损、交易手续费等费用。为诱骗更多客户在该平台入金投资,尤某某等人招募陈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下级代理,陈某某招募林某某、李某某、狄某某等人为下级代理,林某某招募邓某某为下级代理,蒋某某招募马某某为下级代理,马某某同时作为该平台一代理公司员工为该平台发展、维持客户。上述人员通过互联网等手段诱骗张某某、赵某某等人在该平台投资,并按照一定比例获取客户亏损和交易手续费的提成。截至案发,被告人马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狄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邓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商品国际交易中心后台数据截图及报表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狄某某、邓某某的供述;
5.搜查、电子数据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邓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狄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邓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均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琦
2019年10月31日
附:
1.五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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