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号,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80********,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现住邯郸市曲周县**小区**号楼,邯郸市曲周县**大队工作人员。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冬,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河北省沙河市开发“1600亩农业科技观光园项目”并取得备案证。被告人马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协商项目开发的相关事宜。2017年上半年,因项目需要,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欲租赁邢台经济开发区沙河城镇端庄村南土地,由杨某某代表公司与郑军辉协商租赁事宜,期间郑军辉提出以土地改良名义采挖地下砂子,杨某某将此事转告马某某,马某某表示同意。杨某某与郑军辉协商好利益分成等事项后,郑军辉伙同马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赁区域内实施偷砂,采砂收益由马某某、郑军辉按约定比例分配,杨某某收取郑军辉好处费1.6874万元。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勘查鉴定,盗采砂为Ⅱ类建设用砂,经鉴定,被盗采砂价值103.20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邢台市国土资源测绘中心测绘图、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郑军辉、郑军科、陈凯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海军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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