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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杜某某等四人赌博、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马某某,小名金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77********,藏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乡**村委**组,现住**镇**小区C--2。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15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杜某甲,又名八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2********,藏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乡**村委**组,现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17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2********,藏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乡**村委**组,现住**镇**小区D--3--102。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15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乙,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91********,纳西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乡**村委**组,现住**镇**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6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9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被告人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3日该案退回香格里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5月1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15日退回香格里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7月15日补查重报。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马某某、杨某甲于2019年8月15日抓获归案,被告人杜某甲于2019年8月17日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乙于2019年11月6日抓获归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赌博罪

1、2014年底,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杨某甲在罗某某(另案处理)、杜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香格里拉市**塘镇**雪山、***落水洞等地以“滚筒子”、“押宝”方式赌博的场地内向参赌人员杨某丙、土某某提供资金用于赌博。

2、2016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杨某甲在罗某某(另案处理)、杜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香格里拉市**镇***新村罗某某家中以“百家乐”方式赌博场地内向参赌人员和某甲、土某某提供资金用于赌博。

3、2017年5月份,被告人杜某甲与邹某某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凤山林卡酒店组织和某乙、杨某丁等人以“哈鸡”方式赌博,期间杜某甲向杨某丁提供2万元资金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翁某某、土某某、汪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马某某、杜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寻衅滋事罪

1、2017年4月,被害人李某甲被告人杜某甲借款3万元,每1万元每天需支付200元高额利息。2017年7月份,被害人李某甲被告人杨某乙和马某某借款5万元,每1万元每天需支付100元高额利息,后李某甲无力偿还高利借款。2017年7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杨某乙将李某甲带至***骑马场讨要杨某乙及马某某的高利借款,期间,被告人杨某乙及金某某等殴打了李某甲。

2、2017年11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再次向李某甲讨要高利借款,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及孙某某来到李某甲位于**镇**村**附近出租房逼迫李某甲还钱并签一张10万元的欠条,李某甲不从马某某便殴打了李某甲。后马某某、杜某甲、孙某某将李某甲带至**附近,以不还钱就将其衣服脱光推进水里威胁李某甲还钱,期间,杜某甲打电话恐吓李某甲老公“不还钱就将李某甲脱光衣服丢进河里”,致其害怕不敢回家。当晚,马某某、杜某甲、孙某某三人将李某甲从**水库带回其家中,途中马某某下车并安排杜某甲、孙某某继续跟随李某甲回家并住在李某甲家中。次日,马某某来到李某甲家中再次殴打了李某甲,后马某某、杜某甲逼迫李某甲及老公签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

3、2017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为讨要高利借款将李某甲带至**镇****酒店一房间。期间,马某某殴打了李某甲。后马某某、杜某甲逼迫李某甲、尼某某、杨某丁三人各自认下2000元利息后才让李某甲离开酒店。

4、2016年8月份,被害人祥某某介绍两个朋友向马某某借2万元的高利借款,之后马某某找不到向其借钱的两人,便多次向祥某某打电话追债。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来到祥某某位于**镇**组团的家中讨要高利借款,期间,马某某殴打了祥某某,后祥某某报警。

5、2017年1月,被害人尼某某向杨某乙先后共计借款2万元,每10000元每天需支付100元高额利息。为讨要高利借款,2017年8月一天,被告人杨某乙在**镇***茶室殴打尼某某,并将尼某某不还钱的信息及照片散发在微信朋友圈逼迫尼某某还钱。

6、2018年4月份,被害人李某乙被告人杨某乙分多次共计借款3万元,每10000元每天需支付200元高额利息。2018年5月11日为讨要高利借款,被告人杨某乙来到***公园李某乙工作的大巴车上殴打了李某乙,后李某乙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李某甲、祥某某、尼某某、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金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马某某、杜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杨某甲在赌博过程中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杨某乙为讨要非法债务,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被害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第一、第二起赌博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杨某甲为共同犯罪。在第二、第三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为共同犯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应当以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乙拘役6个月宣告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丰晓琳

检察官助理:钟瑜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398872****;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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