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Z26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出生地西安,住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室。2015年3月13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6月8日因盗窃罪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出生地西安。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均系吸毒人员,关系好。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马亮接吸毒人员李某乙电话,该李欲从马处购买两小包“冰毒”吸食,并约好交易地点;此时,被告人李某甲刚购买了5克冰毒并由马亮开车接回马的住处。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携带从被告人李某甲处购买的2小包毒品,去约定的本市雁塔区海伦国际附近与李某乙交易,交易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被告人马某某交付的疑似毒品两小包。经鉴定,查获的两小包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0、379克、0、448克。
被告人马某某被查获后,带领公安人员去自己的未央区红旗东路联合小区2号楼2502室,抓获了被告人李某甲,并当场提取被告人李某甲剩余的毒品一包,经鉴定,净重4、9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两名被告人到案后都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
3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
4鉴定结论;
5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6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名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牟利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本案中,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某甲,系立功,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守武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