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山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巷**号院**单元**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山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镇**街**号**号,住太原市迎某某**路**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山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山西**有限公司客服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源县**镇**村**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山西**有限公司客服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镇**街**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山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街**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王某甲等六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以山西慈行静苑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山西光彩慈行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银监会等相关金融部门批准,通过招聘**、客服人员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陈某某、马某乙等人,采用媒体、网络、报纸、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以会员加盟、床位租赁、委托管理的形式,以每年12%-18%的高额利息面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承诺定期返本付息,与不特定群众签订合同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9.27亿元,涉及投资人19665人,签订合同74954份。目前,欠付投资人本金人民币11.73亿元,涉及投资人11919人。
被告人马某甲在山西慈行静苑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山西**有限公司担任**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19110000元(其中新签合同人民币12980000元,续签合同人民币6130000元),领取薪酬合计人民币650750元。归案后,被告人马某甲未退非法所得。
被告人赵某某在山西慈行静苑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山西**有限公司担任**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11760000元(其中新签合同人民币7570000元,续签合同人民币4190000元),领取薪酬合计人民币267100元。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未退非法所得。
被告人王某甲在山西慈行静苑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山西**有限公司担任**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5470000元(其中新签合同人民币2920000元,续签合同人民币2550000元),领取薪酬合计人民币9100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未退非法所得。
被告人李某甲在山西慈行静苑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山西**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人员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5120000元(其中新签合同人民币660000元,续签合同人民币4460000元),领取薪酬合计人民币21900元。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未退非法所得。
被告人陈某某在山西慈行静苑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山西**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人员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3940000元(其中新签合同人民币1100000元,续签合同人民币2840000元),领取薪酬合计人民币12247元。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未退非法所得。
被告人马某乙在山西慈行静苑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山西**有限公司担任**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2540000元(其中新签合同人民币2090000元,续签合同人民币450000元),领取薪酬合计人民币75900元。归案后,被告人马某乙未退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陈某某、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陈某某、马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陈某某、马某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陈某某、马某乙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陈某某、马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君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陈某某、马某乙现监视居住。马某甲联系电话1763535****;赵某某联系电话1383484****;王某甲联系电话1383467****;李某甲联系电话1340341****;陈某某联系电话1990346****;马某乙联系电话18910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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