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9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县,2014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文县**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及潘某某某(另案起诉)在武都城区龙池宾馆三人商议盗窃摩托车在外县出售,并由马某某和潘某某某实施盗窃,李某某负责收拾衣服和筹备路途开支的费用。当晚8时许,马某某与潘某某某在武都区城关镇清水沟社区官亭巷内,盗得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甘KD****白色二轮摩托车,马某某接线打火后载着潘某某、李某某到文县县城,以2000元卖给手机店老板毛某某,所得赃款被三人挥霍。
2020年5月25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尹某某(另案处理)在武都城区龙池宾馆商议到安化镇盗手机店,至次日凌晨,马某某、潘某某、尹某某在武都区江南街道办苏家坝村盗得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甘KA****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马某某接线打火后载着潘某某、尹某某、李某某前往安化。行驶至黑坝村时,盗得寇某某的甘KA****红白相间南益牌二轮摩托车,李某某、马某某接线打火未成功便将车牌号为甘KA****的摩托车扔在路边。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潘某某、尹某某在武都区江南街道办李家咀盗得李某停放在路边的甘KD****白色永源牌二轮摩托车,马某某接线打火后与潘某某、尹某某、石某某、魏某某驾驶所盗两辆摩托车前往文县找李某某出售,在途中尹某某不慎将驾驶的甘KA****红色钱江牌摩托车摔坏,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路过的废品收购者;白色永源牌YY350-9A二轮摩托车骑乘到文县以2000元卖给手机店老板毛某某,所得赃款被挥霍。
经陇南市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红色钱江牌QJ150-16二轮摩托车1650元、红白相间南益牌NS150-3二轮摩托车价值1980元、白色创新牌CX200-A二轮摩托车价值6470元、白色永源牌YY350-9A二轮摩托车16740元,共计价值268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强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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