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5221996********,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吉木萨尔县**局**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镇**路**号**幢楼房**单元**号,现住奇台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8********,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吉木萨尔县**局**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新疆吉木萨尔县**镇**村**号,现住吉木萨尔县**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涉嫌酒驾的被害人杨某某放行,后以“你以后还用得着我们”为威胁手段向被害人杨某某多次索要钱款7000元,经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多次催要,被害人杨某某被迫交出3000元,并承诺在6月11日至12日交出剩余4000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的近亲属退还被害人杨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全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受到的损失,故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尹松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吉木萨尔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补充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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