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开封市龙亭区**街**号,2010年6月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某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某池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31989********,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开封市金某区**屯**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开封市龙亭区**街**号院)。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某池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18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金某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9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开封市**路**酒吧饮酒,乔某某(已判决)拿香槟酒向舞台、人群喷洒,并殴打前来劝阻的该酒吧保安代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一同参与殴打保安代某某及另一名保安石某某,鲁某某等人将该酒吧桌子上摆放的红酒、洋酒、酒杯等物品摔坏。经鉴定,石某某、代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
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2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表现证明;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2份;4.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供述;5.证人王某某等9人证言;到案证明;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19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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