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浦口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花园**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装修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花园**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来安县**镇**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俩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上旬,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听闻全椒县**镇**小区北侧的**路堆放大量瓷砖,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明知这些瓷砖完好,能够正常使用,在瓷砖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部分瓷砖盗运至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路社区服务用房一层西仓库存放,留作自家装修备用和供其做装修的朋友刘某某(另案处理)使用。经查明:在2020年8月11日前,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朱某某,使用自驾的面包车,多次往返于全椒和星甸之间,共盗运300mm*600mm规格瓷砖191箱,每箱8片,计1528片;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456.64元;800mm*800mm规格瓷砖174箱,每箱3片,计522片;经全椒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163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底册等书证;
1. 证人证言;
1. 被害人陈述;
1. 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
1. 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769.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俩被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业伟
2020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现羁押在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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