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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朱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庄**区。曾因吸毒,于2014年5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乡**庄**村**庄**号,现住成武县开发区**。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共同商议敲诈“小姐”钱财。后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驾驶“丰田凯美瑞”轿车到成武县“水缘国际”宾馆入住***房间。在房间内被告人马某某拨打崔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电话并约至“水缘国际”宾馆***房间,崔某某到房间后,朱某某称有事离开房间。马某某、崔某某二人在房间内脱光衣服时,被告人朱某某进入房间使用手机对崔某某拍摄裸体录像,并使用威胁的语言让崔某某承认卖淫行为。后驾车将崔某某带至成武县南外环路上,在车上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手铐将崔某某右手铐在副驾驶头枕上。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二人在车内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崔某某向马某某微信支付人民币5000元,将崔某某放至成武县**处后驾车离开。事后被告人马某某分得赃款2700元,朱某某分得赃款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辨认笔录:被害人崔某某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香

2017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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