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Z14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北路**小区**幢**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许某某、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利,通过购买营业执照和印章等手续,然后将办理的公司手续卖给他人。被告人马某某以介绍人办证给提成的方式让被告人许某某为其介绍办证人。后经许某某介绍,被告人曹某某用其身份证信息办理了三套对公账户,营业执照和印章,金某某(另处)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套对公账户、营业执照和印章。两人将办理的公司手续通过许某某卖给马某某,再由马某某卖给他人。其中马某某从中获利1800元,许某某通过介绍获利500元,曹某某获利1000元。
2020年4月8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派出所民警在宿州市埇桥区**花园小区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企业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许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许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许某某、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许某某、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 燕
检察官助理 牛芬晓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北路**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885572****;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室,联系电话1517826****; 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55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壹佰零柒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