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1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抓获到案,于2020年6月27日被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抓获到案,于2020年6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抓获到案,于2020年6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抓获到案,于2020年6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抓获到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抓获到案,于2020年6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时某某、刘某、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时某某、刘某、刘某某在上线王某甲、王某乙承诺以办理一套“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银行卡、公司印章”付款500-1000元情况下,五人分别办理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卖给王某乙、王某甲。经查:马某某办理了济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账户流水进项总额1981421.74元,济南***广告传媒;时某某办理了济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济南***商贸有限公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账户流水进项总额2773020.88元);吴某某办理了济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流水进项总额14815879元)、济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账户流水进项总额1049482元);刘某办理了济南***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账户流水进项总额13845428.2元)、济南***经贸有限公司;刘某某办理了济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账户流水进项总额1089552.26元)、济南***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1日淅川县公安局在查办“2020.3.16淅川县寺湾镇白某被诈骗”案中,发现白某被骗资金40200元,分别流向济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账户3705***两笔共计35700元、流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账户4420***一笔计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资金流向图、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时某某、刘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时某某、刘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时某某、刘某、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虚假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并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时某某、刘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强
检察官助理:王 昊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时某某、刘某、刘玉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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