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村**街**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方某某在杞县**乡**村非法捕捉壁虎236只,被杞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方某某非法捕捉的壁虎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方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认罪认罚具结书;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国家“三有”无蹼壁虎236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方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兆伟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某、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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