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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徐某某等4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江西省抚州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学生,捕前住江西省抚州市**乡**村**楼**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江西省抚州市**乡**街**商城**栋**单元**室。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抚州市**乡**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因怀孕于2020年6月6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同月22日对其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白某某、卢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马某某、白某某先后从中国偷国境至缅甸国,后四人在缅甸国相遇、结识。同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白某某、卢某某从缅甸孟波到佤邦后,走山路偷越国境至云南省沧源县。2020年5月1日凌晨在沧源自治县鸿雁宾馆门口的公路上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八组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白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白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白某某、卢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白某某、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白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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