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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徐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船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68********,汉族,初中文化,“**”船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船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街道**村**号。

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系“**”船上的负责人,负责管理该船;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系该船驾驶员。2019年12月7日,马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根据船主及货主的安排,驾驶“**”船从江苏出发至长江口水域,从不明海船处过驳成品油423.215公吨(价值人民币2924415.65元,应缴税款人民币1068237.9元)。同日,该船行驶至长江上海段长江大桥附近水域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了涉案船舶及其内载柴油的扣押情况。

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品质证书,证实了涉案柴油情况。

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重量证书,证实了涉案柴油重量。

4.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了涉案柴油价格。

5.上海海关缉私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了涉案柴油应缴税款金额。

6.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证实了三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7.三名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明知赃物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臧一鸣

检察官助理:王思越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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