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苏州市虎丘区**园**幢**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1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苏州市姑苏区**苑**幢**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6日被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完毕,该分局于2019年4月17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马某某购买组装加油设备并购入汽油,后其安排张某某在本市姑苏区新康菜场北侧对外出售汽油,非法经营额共计114327元,非法所得约6000元。2018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当场抓获,同时查获89号汽油2238升。
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程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作金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讯问笔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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