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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张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某某检刑诉〔2019〕78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8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陕西省岐山县**乡**村**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党某某、刘某某、罗某某、钱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兵、汤加太、王某甲、宋志愿、郑某某、冯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迫使人员加入传销组织获取非法利益,将被害人王某乙峰等人以会网友、招工等名义骗至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路114号302室,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从2018年11月底,被害人宋志愿受骗至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路114号302室,后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采用恐吓、厕所看管等方式非法拘禁长达10天左右,后被迫加入传销组织。

2、从2018年12月16日开始,被害人郑某某受骗至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路114号302室,后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采用恐吓、上厕所看管等方式非法拘禁,至2018年12月底被迫加入传销组织。

3、从2018年12月26日开始,被害人冯某某受骗至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路114号302室。后被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等人采用恐吓、上厕所看管等方式非法拘禁至2019年1月10日,后被迫加入传销组织。

4、从2018年12月30日开始,被害人王某乙峰受骗至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路114号302室,被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等人采用恐吓、手机没收、门反锁、上厕所看管等方式非法拘禁至2019年1月19日被解救。

5、从2019年1月12日开始,被害人袁兴财受骗至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路114号302室,被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等人采用恐吓、手机没收、门反锁、上厕所看管等方式非法拘禁至2019年1月19日被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党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峰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劲超

二O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公安卷五卷,检察卷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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