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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张某某等串通投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共永康市*****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永康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2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妙安,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永康市**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永康市**镇***村**路***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2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志雄,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2********,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永康分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永康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2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蒋金央,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康市**镇***村**路***号。2015年12月30日因打架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2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应潮,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康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2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笑圭,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7********,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康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2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华杰,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永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吕某甲、俞某某、吕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先后于2020年2月19日、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案件退回永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第一次退查期限:2020年3月29日起至4月29日止,第二次退查期限:6月15日起至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部分

1、2014年4月份,永康市**镇***村组织该村****工程招标。开标前,被告人吕某甲、俞某某等人在永康市****宾馆房间,与吕某壬、吕某庚等人(上述五人均另案处理)商量串通投标、围标,利用掌握的20多家建筑企业资质,议定工程投标报价,由吕某甲承接该工程,拿出50万元分给其他协助串通投标人员。2014年4月10日,该工程在永康市**镇政府二楼投标,现场参加竞标公司26家,吕某甲等人控制的浙江省东阳市****有限公司中标,合同总金额2024.2962万元。事后吕某壬等人从吕某甲处分得17.5万至2万元不等好处费。吕某甲、俞某某等人合伙形式组织工程队施工。

2、2016年10月份,永康市**镇***村组织***工程二个标段招投标。开标前,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张某某伙同吕某丙、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镇***村张某某工厂办公室多次商量,准备标书、约定写标金额、中标后入股合伙施工。吕某甲、吕某乙等人为此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等六十多家建筑公司购买资质报名投标。2016年10月31日,吕某甲等人控制的****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第一标段、第二标段项目,***村组织***工程第一标段合同金额445.8857万元,第二标段315.0769万元。事后,吕某甲、吕某乙向参与串标围标的吕某丙、徐某某等人支付30多万元好处费。该工程由吕某甲、张某某、吕某乙组织工程队施工。

3、2016年12月份,永康市**镇***村组织农房改造工程招投标,由********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代理招投标。开标前,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及吕某庚、吕某辛(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围标、串标。竞标人吕某丙获悉后也准备了7家建筑公司标书串标、围标。双方协商后,由吕某甲等人以3万元1组的价格买下吕某丙的七组标书,吕某丙协助参与共同串通投标。12月12日,吕某甲控制的浙江******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控制价1193.7805万元。事后,吕某甲、吕某庚等人参股形式组织施工。

4、2015年8、9月份,永康市**镇***村组织****工程招投标,由****分公司代理招投标。为串通投标、取得工程施工权,被告人吕某甲、俞某某等人经商量,由俞某某等人借用浙江省东阳市****有限公司、永康市**建设有限公司等资质,吕某甲等人向***村支书马某某请托并贿送10万元,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某及吕某丁(另案处理)请托并贿送30万元。工程招投标期间,浙江****公司经理黄某某积极为吕某甲出谋策划,为串标、围标提供帮助。2015年9月6日,****工程以***村村干部写标方式评标。吕某甲、俞某某等人控制的浙江省东阳市****有限公司中标,合同造价1256.3331万元。该工程由俞某某等人组织工程队施工。

5、2017年1月份,永康市**镇***村************工程招投标,****分公司代理组织招投标。被告人吕某甲、俞某某等人商量串通投标、围标,通过黄某某介绍,从卢某某等人处购买了江西********有限公司等六组标书。黄某某明知吕某甲等人串通投标、围标情况下,故意在2017年1月1日元旦期间登报公示、提高报名资质、放任吕某甲等派人把守报名点劝阻其他竞标人员。***村支书马某某接受吕某甲请托,为其串通投标提供帮助,先后二次收受贿赂合计40万元。黄某某收受吕某甲等人贿送好处费10万元。1月18日,被告人吕某甲、俞某某等人控制的江西********有限公司中标,工程控制价4717.5757万元。该工程因农房拆迁、村民上访等因素,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未动工。

6、2016年10月、11月份,永康市**镇***村********工程招投标,由****分公司代理组织招投标。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等人商量后,准备了永康市******有限公司等4家建筑企业标书串标、围标。招标活动中,吕某甲及同伙在招投标公告故意隐瞒工程款数额、写错联系电话号码等方式、排除他人报名投标。11月15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控制的永康市******有限公司中标,工程控制价339.9145万元。中标公示后,因群众举报原因,未签订施工合同、未动工。

7、2015年11月份,永康市**镇********1号楼、2号楼工程招投标,由****分公司代理组织招投标。投标当天,被告人俞某某与吕某壬等人商量串标、围标,议定标书优惠率,以每组标书7000元的价格卖给俞某某,参与共同串通投标。11月26日,俞某某控制的永康市****工程有限公司中标1号楼、2号楼工程。工程造价635.024万元。中标后,该工程由俞某某等人组织工程队施工。

8、2016年8、9月份,永康市**镇政府组织*********基地改造工程招投标。投标前,被告人吕某甲伙同吕某丙、徐某某等人商量串通投标、围标,约定标书工程报价优惠率,购买金华****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该工程由吕某甲、吕某丙等人控制的金华****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工程预算36.5918万元。事后,吕某丙、徐某某等组织工人施工。

9、2014年11月份,永康市***区***村组织该村*****工程招投标。投标前,被告人俞某某借来永康市****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吕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商量串通投标、围标,俞某某以每组标书6000元价格向吕某丙等人购买标书,共同约定工程投标报价。11月30日,在吕某丙等人帮助下,俞某某控制的永康****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工程预算140万余元,由俞某某负组织工程队施工。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部分

10、2015年8、9月份,永康市**镇***村组织****工程招投标,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镇***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工程投标当事人吕某甲、俞某某等的请托,为确保吕某甲能够中标,吕某甲、马某某与***村村委会主任张某某商定、串通,以手写工程款优惠率、接近吕某甲等人的标书评标。该工程由吕某甲、俞某某、等人控制的浙江省东阳市****有限公司中标。事后,吕某甲等人为感谢马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帮助和求得其在工程施工中的关照,在***村马某某家中贿送现金10万元,马某某予以收受。

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1月份期间,永康市**镇***村组织************工程招投标,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镇***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工程投标当事人吕某甲请托,以2017年元旦假期发布招标公告、提高报名资质等方式减少竞争。2017年1月20日,吕某甲控制的江西********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为此,吕某甲在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在**镇政府停车场附近汽车上贿送给马某某现金20万元。2017年春节前,吕某甲在***村办公楼办公室,贿送给马某某现金20万元。

11、2015年8、9月份,永康市**镇***村组织****工程招投标,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工程投标当事人吕某甲、俞某某等的请托,为确保吕某甲能够中标,张某某与吕某甲、马某某商定、串通,以手写工程款优惠率、接近吕某甲等人的标书评标。最终该工程由吕某甲、俞某某等人控制的浙江省东阳市****有限公司中标。

2015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吕某甲、俞某某等人为感谢张某某等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帮助和求得其在工程施工中的关照,在张某某位于**镇***村工厂办公室内贿送其现金10万元,张某某予以收受。

2015年9月初的一天,吕某甲、俞某某等人为感谢张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帮助和求得其在工程施工中的关照,在张某某位于**镇***村工厂办公室内贿送现金20万元,张某某予以收受。

12、2017年1月份,永康市**公司接受委托代理**镇***村************工程、****工程,**镇***村农房改造工程招投标,永康市**公司代表黄某某接受工程投标当事人吕某甲的请托,与***村村干部张某某等商量、串通,为吕某甲出谋策划,为确保吕某甲能够中标,黄某某与吕某甲、马某某商定、串通,以手写工程款优惠率评标、元旦假期发布招标公告、提高报名施工公司资质等方式减少竞争等帮助。为此,黄某某收受吕某甲贿送的好处费10万元。

案发后,俞某某向永康市公安局退出赃款7万元,黄某某退赃3万元;吕某甲退赃5万元,吕某乙退赃2万元,马某某退赃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共永康市**镇党委文件、永康市**镇人民政府文件,到案经过,《永康市2016年度**镇***村***项目招标资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报名汇总表》、《投标单位清单》、《中标通知书》等文件,永康市农商银行等账户交易明细,暂扣款收据等;

2、搜查笔录,手机等物证及扣押决定书;

3、证人吕某丁等人证言;

4、同案犯徐某某、吕某戊、吕某己、吕某庚、吕某辛、王某某等人供述;

5、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吕某甲、俞某某、吕某乙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利用担任永康市**镇***村集体组织负责人职务便利,在村集体工程招投标和建设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黄某某担任****分公司业务经理,受委托代理**镇***村集体工程招投标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吕某甲、俞某某、吕某乙、张某某、马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村集体、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吕某甲、俞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村集体组织负责人、招投标代理公司管理人员财物,数额较大,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刑事责任,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吕某甲、俞某某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罪追究吕某乙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吕某甲、俞某某、吕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红武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吕某甲、俞某某、吕某乙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八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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