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住大足区**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时候,被告人张某某和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另案处理)联系出售银行卡,后张某某与其女朋友被告人马某某按照买家的办卡要求,每张银行卡办理相应的手机号、开通网银支付、当日转账600万额度的条件,共办理了14张银行卡,其中马某某8张(银行卡为恒丰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汉口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哈尔滨银行),被告人张某某办理6张银行卡(交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卡),办理完后按照买家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对方,对方称只有9张银行卡能使用,支付给张某某9000元。
对方收到银行卡后将马某某办理的交通银行卡作为一级卡,截止案发该卡共完成诈骗支付结算金额388901元,其中我辖区被害人王某某向该卡转账共计125000元。
2020年7月1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使用马某某的浦发银行卡时发现卡有异常,及时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办理银行卡挂失业务,后马某某和张某某一起到浦发银行补办了银行卡,按照对方要求把卡里20000元中的17000元转到了对方提供的邮政银行卡中,剩下的3000元作为好处费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帮助提供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88901元,二人非法获利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婷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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