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六人涉嫌故意伤害案)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大某某,男,回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乌拉盖管理区**镇**牧场***场,现住址:乌拉盖管理区**镇**店,无固定职业,无前科,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星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8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乌拉盖管理区**镇**牧场**村,现住址:乌拉盖管理区**牧场**村**组**号,无固定职业,无前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乌拉盖管理区**镇,现住址:乌拉盖管理区**镇**街,无固定职业,无前科,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93********,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乌拉盖管理区**镇,现住址:乌拉盖管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无前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93********,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乌拉盖管理区**镇**牧场**村,现住址:乌拉盖管理区**牧场**村**组**号,无固定职业,无前科,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蒙古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93********,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乌拉盖管理区**镇**牧场**村,现住址:乌拉盖管理区**镇**小区东门**店,无固定职业,无前科,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六人酒后在**镇**烧烤店斜对面的人行道处与被害人张某某和高某某、宋某某、牟某某等人相遇,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五人上前拉架的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倒地,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六人见状便围住被害人张某某实施殴打,六名被告人殴打后散开,被害人张某某趁机起身又与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二人相互追打,被害人张某某跑入花池中随手捡起一块砖头,被告人王某甲上前阻拦时被害人张某某使用砖头打了被告人王某甲头部一下,被告人王某甲便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其倒地,随后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六人围住被害人张某某继续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张某某胸部损伤、左眼眶损伤。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眼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系共同犯。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琴高娃

检察官助理:朝雒门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