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编号:410106200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河南省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在校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路**号院**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编号:142733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垣曲县**乡**村**组**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8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郑州市长江东路**小区和新郑市龙湖**城租房设立工作室,组织被告人马某某、孟某某等人,通过购买粉丝信息,将粉丝引流至一个QQ群或者微信群内,冒充网红主播在群内以做活动送手机、免费网络兼职、赠送游戏人物皮肤等理由骗取粉丝的微信密码和支付密码,然后将被害人的微信账号盗出后转卖。王某某盗卖的微信账号获利约二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微信转账及申诉截图、被害人情况一览表、骗取他人微信号的流程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梅某某、杨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孟某某参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广东
检察官助理:王水明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被告人孟强
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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