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孙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XX,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261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住封某某XXXXX049号。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825日被封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269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镇,住封某某XX镇XXX村080号。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8月26日被封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被封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261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镇,住封某某XX镇XXX村048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8月26日被封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9日封某某森林公安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261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镇,住封某某XX镇XX村446号。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8月26日被封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封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XX、孙XX、孙XX、杨XX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马XX、孙XX、孙XX、杨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马XX、孙XX、孙XX、杨XX四人使用弹弓在封某某应举镇朱庄东地猎捕野生鸟类6只。经封某某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猎捕的野生鸟类6只为山斑鸠;山斑鸠系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6只山斑鸠价值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弓3个,钢珠45枚;

2.书证:被告人马XX、孙XX、孙XX、杨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非党非公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销毁清单、封某某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猎区的通告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XX、孙XX、孙XX、杨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封某某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XX、孙XX、孙XX、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孙XX、孙XX、杨XX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属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马XX、孙XX、孙XX、杨XX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XX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XX、孙XX、孙XX、杨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永杰

检察官助理:秦立乾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XX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马XX、孙XX现取保候审于封某某应举镇XXX村,被告人杨XX现取保候审于封某某应举镇XX村。

2.案卷材料、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作案工具弹弓3个,钢珠45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