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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孙某某等诈骗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胖虎”、“大嘴”,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乡**村**组**号(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绰号“小三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96********,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路**号(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寨**户)。被告人郝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80********,汉族,大学文化,贷款中介,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77********,汉族,高中文化,扬州市**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花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甲,曾用名管某乙,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服装店,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花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管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111982********,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郝某某、朱某某、丁某某、管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需要,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与孙某某经共同商议后,决定采用以透视眼镜看清特制麻将牌或纸牌背后的数字,再通过事先安装在麻将机上的遥控装置控制骰子的方式,设置赌局实施诈骗。从2019年3月1日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郝某某、朱某某、丁某某、管某甲、陈某某、“芳姐”等人设置赌局,以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钱某某等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马某某负责纠集共同实施诈骗人员、联系赌博场地、扮演赌客;被告人孙某某负责联系被害人组织赌局、扮演赌客;被告人郝某某、朱某某负责联系人员安装诈骗所使用的设备、在赌博过程中操控设备,期间,被告人郝某某曾扮演赌客;被告人丁某某负责安装诈骗所使用的设备;被告人管某甲、“芳姐”负责提供资金;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扮演赌客。至2019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等人共实施诈骗4起,其中,既遂3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8500余元;未遂1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共涉案4起,其中,既遂3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8500余元、未遂1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郝某某、丁某某共涉案2起,均已既遂,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9500余元;被告人朱某某共涉案3起,其中,既遂2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7500余元、未遂1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管某甲共涉案2起,其中,既遂1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00余元、未遂1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涉案1起,系未遂,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9年3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纠集被告人郝某某、管某甲等人在扬州市广陵区**雀馆内以麻将牌比大小的方式设立赌局,对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实施诈骗,共骗得人民币1000余元。在本次赌局中,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扮演赌客;被告人管某甲提供资金;诈骗设备系被告人郝某某联系后,由被告人丁某某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出售并安装,再由被告人郝某某操控。

2. 2019年3月2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纠集被告人郝某某、朱某某、“芳姐”等人在扬州市广陵区**会馆内以麻将牌比大小的方式设立赌局,对被害人张某某、“朱某乙”的朋友实施诈骗,共骗得人民币38500余元。在本次赌局中,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郝某某扮演赌客;“芳姐”提供资金;诈骗设备系被告人郝某某联系后,由被告人丁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安装,再由被告人朱某某操控。

3. 2019年3月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纠集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在扬州市广陵区**酒店**号房间内以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设立赌局,对被害人“赵某某”、“赵某某”的朋友实施诈骗,共骗得人民币9000元左右。在本次赌局中,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扮演赌客;诈骗设备系被告人朱某某联系的泰州人安装,再由被告人朱某某操控。

4. 2019年3月9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纠集被告人朱某某、管某甲、陈某某等人在扬州市广陵区**酒店**号房间内以麻将牌比大小的方式设立赌局,对被害人张某某、钱某甲实施诈骗,共骗得人民币8000余元。后该骗局被被害人钱某甲当场发现。当日,被害人钱某甲一方人员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孙某某、管某甲、陈某某被迫支付人民币25000元给被害人钱某甲以了结此事。在本次赌局中,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扮演赌客;诈骗设备仍为3月8日在该房间所安装、使用的设备,由被告人朱某某操控。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管某甲、陈某某因赌博被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交代了侦查人员尚未掌握的第四节诈骗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除如实供述第四节诈骗犯罪事实外,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三节诈骗犯罪事实;被告人管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丁某某;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郝某某、朱某某、丁某某、管某甲、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钱某乙、窦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郝某某、朱某某、丁某某、管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郝某某、朱某某、丁某某、管某甲、陈某某参与诈骗,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与被告人郝某某、朱某某、丁某某、管某甲、陈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郝某某、朱某某、丁某某、管某甲、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第四节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管某甲、陈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郝某某、朱某某、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管某甲、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郝某某、朱某某、管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莉萍

检察官助理:苏胜男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路**号;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花苑**幢**室;被告人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花苑**幢**室;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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