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孔某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村,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本市南浔区南浔镇**村租房,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队**号**室。因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孔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5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孔某某在本市南浔区南浔镇辑里村浔练公路东侧的葡萄园进行施工,马某某在明知地下铺设国防光缆的情况下,让孔某某使用挖机对葡萄园进行挖掘施工,在这个过程中孔某某不慎将该处的国防光缆挖断,导致国防光缆(上海湖州芜湖一级干线光缆南浔至嘉兴中继段)中断,通信阻断时长达3小时以上,造成光缆经济损失计价值人民币4585元,光缆中断引起的电路损失金额计人民币273919.54元。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湖州长途电信传输局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费用统计说明、光缆事件报告、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孔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孔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被告人孔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庆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南浔区**镇**村,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南浔区**镇**村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