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城**栋**房,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花园**区**座**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告人马某某被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78********,汉族,初中文化,**配送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小区**号**室。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街**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街**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室。被告人林某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马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号私房等地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澳宝品牌系列沐浴露,并向被告人马某某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澳宝沐浴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5520元。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林某甲伙同被告人林某乙委托他人代为生产膏体,在广州市白云区**大厦**室自行灌装或者委托他人灌装后,向被告人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澳芝曼绵羊油系列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1740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向广州市越秀区**商行、广州越秀区**日用品商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商贸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澳芝曼绵羊油、澳宝沐浴露、多芬沐浴露等日化用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245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某某处扣押了标注澳宝牌注册商标的空瓶、纸箱、标贴、标签及手机等物品;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处扣押了标注澳芝曼、多芬品牌注册商标的空瓶、纸箱、标签、成品以及封口机、液体灌装机及手机等物品,其中成品包括澳芝曼绵羊油500g装154瓶、100g装4001支、多芬沐浴露450ml装920瓶,货值共计人民33518元;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扣押手机及银行卡等物。
被告人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查获的涉案侵权产品、手机等物;
2.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收集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送货单、前科资料、注册商标证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扣押、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唐某某情节严重,林某甲、林某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威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街**号**房;被告人林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6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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