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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周某某、熊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

(1)被告人马某某,男,苗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2********,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于2019年3月14日被勐腊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3月28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被告人熊某某,男,苗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0********,群众,文盲,农民,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于2019年3月14日被勐腊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3月28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3)被告人周某某,外号大周二,男,彝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58********,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于2019年3月14日被勐腊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3月28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熊某某均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自2005年至2010年期间,在其居住的勐腊县**镇**村委**村**组**村集体林内开垦了一块30亩左右的林地种植了山谷、黄豆等农作物,到2010年后,周某某就没有继续在该地块上种植农作物,地块被荒弃。到2016年12月份,周某某就以一年每亩250元的租金将****处其曾种植过农作物地块中17.03亩林地出租给被告人马某某种植香蕉,马某某租到地就把地上的林木砍伐后在上面种植了香蕉。2017年5月份的时候,周某某同样以一年每亩250元的租金将****处出租给马某某后剩余的14.8亩林地出租给被告人熊某某种植香蕉,熊某某租到地就把地上的林木砍伐后种植了香蕉。周某某租地给马某某和熊某某均未签订过书面合同,租金及租地面积等均为双方口头协商达成。马某某和熊某某在2018年年初均提出将以上从租地以来的全部租金支付给周某某时,因该地块森林公安已经介入调查,周某某就没有收取马某某和熊某某支付的租金,周某某想等调查结束后再收取马某某和熊某某的土地租金。周某某与马某某之间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共犯,周某某与熊某某之间亦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共犯,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认定为17.03亩,熊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认定为14.8亩,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为马某某及熊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之和,认定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为31.83亩。

经鉴定,(1)被告人周某某出租给熊某某种植香蕉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4.8亩,林地权属为勐腊县易武镇麻黑村委会大柒树村小组的集体林,原有优势树种为其他阔叶树,未见被破坏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有林木株数为1087株,原有林木平均每株活立木蓄积量为0.085立方米,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推算为92.37立方米,原木材积折算为55.422立方米。林地内原有乔木、小乔木、灌木、藤本植物全部缺失,原有植被均遭到严重破坏。(2)被告人周某某出租给马某某种植香蕉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7.03亩,现场被砍伐林木45株,均为亚热带阔叶树,未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毁林木总蓄积量为3.98立方米,原木材积为2.39立方米,林木起源均为天然林,林地内原有乔木、小乔木、灌木、藤本植物全部缺失,原有植被均遭到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熊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勐腊县**镇**村委**村**组**村集体林内占用林地砍伐树木种植香蕉,导致林地及林地上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周某某、马某某、熊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5月1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勐腊县**镇**村委会***村小组****,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235****。

2.被告人熊某某现住勐腊县**镇**村委会***村小组****,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841****。

3.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勐腊县**镇**村委**村**号,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其儿子的):1508769****。

4.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7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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