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022000********,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二名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王某与周某(二人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发生争执,二人便约定邀约人员在**路斗殴,2020年4月25日23时许,王某一方邀约了被告人马某某等多人持木棒等器械,周某一方邀约了吴某某等多人持钢管、砍刀等器械在昭阳区**路相遇,因周某一方的人过多,王某一方人员便朝**路旁的**烧烤店门口的路上逃跑,后周某一方的人员持械追打,并将马某某打伤,经鉴定,马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宁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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