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村**号,个体**。该被告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不起诉;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7日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322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街**号楼**,个体。该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7日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告人吕某某经密谋给被害人王某某设局,找按摩女陪王某某开房借机偷拍二人的性爱视频,借此敲诈王某某钱财。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在鲅鱼圈区**房间内安装马某某事先在网络上购买的偷拍设备,马某某联系按摩女,要求陪好客户王某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给其人民币3000元的费用。2020年6月12日13时许,马某某、吕某某带着按摩女和王某某见面吃饭并谎称按摩女系其表妹,饭后按摩女与王某某在速8酒店开房并发生性关系,马某某通过微信转给按摩女人民币3000元,并要求其与王某某在**房间再发生一次性关系,再给其人民币1000元。当晚9时40份许,按摩女带着王某某来到**房间并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吕某某通过微信给按摩女转账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13日,王某某联系马某某,马某某说王某某与按摩女的性爱视频在其手里,索要人民币60万元并通过吕某某威胁王某某,如果不给钱就把该视频卖给想买视频的买主,双方最终约定由王某某付给马某某40万元,王某某以现金30万元、欠条10万元形式交给马某某后取回视频。2020年6月24日13时许,马某某、吕某某在普兰店交易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后王某某对马某某、吕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吕某某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