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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三坪垦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乡**村**号,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农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5月31日被三坪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三坪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司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镇**村,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农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5月31日被三坪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三坪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日至8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1时许,三坪垦区公安局头屯河派出所民警正在进行日常巡逻,发现头屯河农场钢城市场南门出口处“王力门业”商铺对面逆行停放着一辆白色轿车,因影响交通即进行清离。被告人马某某、司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盘查并与干警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造成三名干警受伤,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住口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虎某甲、元某某、虎某乙、腊某某、贺某某、许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阿某某、张某某、沈某某、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第十二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三份;7.视听资料:三坪垦区公安局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出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司某某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振武

2020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第十二师看守所、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2册,光盘14张。

3.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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